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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与代理机构存在股权关系,可参与投标吗?

点击数:3594 发布时间:2025-06-12 收藏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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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商与代理机构存在股权关系,可参与投标吗?
问题 在一块政府采购活动中,代理机构与其中一家提供商(中标单位)存在股权关系,代理机构占股30%,不是大股东。像这种代理机构与提供商之间存在股权关系的状况,提供商可以参与投标活动吗? 回答 专家们觉得,现在法律上还没限制,但不主张该提供商参与。 天津公共资源买卖中心王永锋表示,这种关系不是法定回避情形。代理机构也不是法定有关职员。法律法规上说的有关职员,指的是有关个体自然人,包含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职员,角逐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职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职员等。因此从法律上来讲,政府采购活动中没办法禁止该提供商正常参与。 中科器湖北公司总工刘国奇告诉记者,现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仅对3种关系进行禁止性规定:一是参与投标的提供商与提供商之间;
二是有关自然人(采购职员及有关职员)与提供商之间;
三是评审专家与提供商之间。在没证据表明代理机构与提供商之间存在串通,影响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的情形下,不能排斥、禁止有关提供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某高校采购员工也表示,依据《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以下简称《推行条例》)第九条,采购职员与提供商有控股关系的应当回避,但对非控股关系的没明确需要。采购职员是不是回避应当综合《推行条例》第九条的所有情形来看。根据法律精神,采购职员包含代理机构有关员工和评审专家等。但对此,刘国奇觉得,这里回避的是自然人,并没限制投标主体。 多位专家表示,虽然在法律上没限制,但这种情形可能影响招标的公正性,不主张该提供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原《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方法》第十条曾明确规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能代理其本身或者与其有股权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直接或者间接提供商参加的政府采购项目。现在,《推行条例》也规定,采购职员及有关职员与提供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应当回避。代理机构与提供商存在股权关系,是利益关联关系,大概影响招标的公正性。”湖北荆州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曾凡俊对记者说。 有业内专家也表示,虽然有关法律未直接排除这种控股关系,但这种控股关系致使代理机构与提供商(中标单位)存在明显利害关系,是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从保证采购活动公平拓展的角度,这种控股关系应是《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等”的情形。 也有专家表示,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可能存在影响公平、公正的情形。 “在实质操作中,我觉得虽然本身不是法律法规的禁止事情,但应该注意项目操作的合规性,特别是与投标人有联系的职员要了解辨别潜在审计风险,主动回避。”中化商务公司部门经理曹宇臣对记者说。 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邬洪明表示,《中国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2025年版)中有规定投标人不能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也不能相互控股或参股,或相互任职或工作。“但政府采购范围现在没全国统一的示范本本,我觉得能否考虑在招标文件示范本本上进行明确。”邬洪明说。 对于这种可能影响采购公平公正的情形,专家们表示非必要担心。 “伴随政府采购规范的不断健全,代理机构的行为也处于全步骤、可追溯、可倒查的范围内,譬如今年推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方法》需要对名录登记信息、采购文件采购方法和程序、评审活动等进行全方位检查,同时还规定必要时可延伸检查项目涉及的采购人、评审专家、提供商,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有关状况。因此代理机构假如与提供商存在参股关系,也会面临重点检查的风险。”邬洪明对记者说。 刘国奇补充道,现在,约束代理机构有专门的方法与地方颁布的细节,同时,政府采购文件中的核心内容,如资格条件、采购需要、评分细节等均是对姥爷布,提供商均被赋予不同阶段的救济权利。这样的情况下,代理机构任何影响采购公正的行为都是违规,关联与否和影响采购公正性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把关联关系预设为影响采购公正是什么原因,其实是忽视了更为紧急的“代理机构违规”这个事实。 法律链接 《中国政府采购法》 第十二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职员及有关职员与提供商有利害关系的,需要回避。提供商觉得采购职员及有关职员与其他提供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有关职员,包含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职员,角逐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职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职员等。 《中国政府采购法推行条例》 第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职员及有关职员与提供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提供商存在劳动关系;
(二)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提供商的董事、监事;
(三)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提供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质控制人;
(四)与提供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五)与提供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提供商觉得采购职员及有关职员与其他提供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准时询问被申请回避职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职员应当回避。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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